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7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
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彰簡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