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洪秀英
被告 劉承宏 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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