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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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書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迪吉 訴訟代理人 陳啟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書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1,3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