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138號

原告 邱麗萍

被告 韓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9,88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韓冠偉於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經徵才簡訊之連結,由暱稱「 菲菲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向其招攬,而加入「菲菲」所屬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成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擔任俗稱「車手」之取款工作。其工作內容係由「菲菲」以Telegram傳送訊息,指示韓冠偉至指定地點拿取包裹後,再持包裹內之金融卡至指定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並於提款後,依「菲菲」之指示將款項交付「菲菲」所指派前往收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韓冠偉、「菲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及其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後(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及時間、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等情均詳如附表1、2所載),再由韓冠偉依「菲菲」之指示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其所持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之時間、地點及金額等情均詳如附表1、2所載),並隨即依指示將該提領款項交付「菲菲」指派之集團成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韓冠偉則每日從中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

(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9,88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0年度偵字第6214號刑事起訴書為證。而被告被刑事起訴後,經本院刑事庭於111年1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2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並定應執行刑1年8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可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仼何之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屬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鷹平

附表1:詐欺集團用於收取犯罪所得之帳戶資料。

1

A帳戶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魏銘宏

2

B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1858號不起訴處分。

3

C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 張玉婷

4

D帳戶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10-000000000004397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3384號不起訴處分。

5

E帳戶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

附表2: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事實(日期時間格式:年/月/日【時:分】。金額單位:新臺幣。本表格按匯入帳戶及時間順序排列。)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之詐術及行使時間

被害人匯款/存款之時間及金額

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人

備註

1

邱麗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起,分別假冒婕洛妮絲客服人員及第一銀行人員致電邱麗萍,佯稱網路訂單重複訂購15筆,需取消訂單云云,使邱麗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無卡存款。

110/6/3

(19:09)

49,974元

A帳戶

110/6/3

(19:15)

20,000元

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韓冠偉

110/6/3

(19:11)

49,975元

110/6/3

(19:16)

20,000元

110/6/3

(19:17)

20,000元

110/6/3

(19:18)

20,000元

110/6/3

(19:18)

19,000元

2

邱麗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起,分別假冒婕洛妮絲客服人員及第一銀行人員致電邱麗萍,佯稱網路訂單重複訂購15筆,需取消訂單云云,使邱麗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無卡存款。

110/6/3

(19:38)

49,987元

B帳戶

110/6/3

(19:44)

60,000元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

韓冠偉

110/6/3

(19:39)

49,988元

110/6/3

(19:45)

60,000元

110/6/3

(19:46)

9,000元

110/6/3

(20:01)

18,005元

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3

羅穎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6時20分許起,分別假冒婕洛妮絲客服人員及遠東銀行人員致電羅穎榛,佯稱其網路訂單多刷5筆交易云云,使羅穎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6/3

(19:40)

29,987元

4

邱麗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起,分別假冒婕洛妮絲客服人員及第一銀行人員致電邱麗萍,佯稱網路訂單重複訂購15筆,需取消訂單云云,使邱麗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無卡存款。

110/6/3

(20:18)

29,987元

C帳戶

110/6/3

(20:47)

119,000元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昕美門市)

韓冠偉

110/6/3

(20:21)

29,987元

110/6/3

(20:27)

30,000元

110/6/3

(20:43)

29,985元

5

邱俊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4時許起,分別假冒蝦皮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邱俊翔,佯稱其網路訂單重複刷5筆云云,使邱俊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6/3

(17:58)

49,972元

D帳號

110/6/3

(18:06)

20,000元

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韓冠偉

110/6/3

(18:01)

49,984元

110/6/3

(18:07)

20,000元

110/6/3

(18:08)

20,000元

110/6/3

(18:09)

20,000元

6

王嘉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起,分別假冒玉如阿姨內衣公司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致電王嘉琦,佯稱其網路訂單重複訂購30筆,需取消訂單云云,使王嘉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6/3

(18:29)

29,987元

110/6/3

(18:10)

19,000元

110/6/3

(18:36)

20,000元

110/6/3

(18:37)

20,000元

110/6/3

(18:38)

11,000元

7

薛茂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5時32分許起,分別假冒蝦皮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致電薛茂源,佯稱其被誤列為付費會員,將按月扣款云云,使薛茂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6/3

(18:34)

21,012元

8

丁榆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4時41分許起,分別假冒原燒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丁榆軒,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云云,使丁榆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6/3

(18:00)

49,989元

E帳戶

110/6/3

(18:16)

99,000元

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韓冠偉

110/6/3

(18:03)

49,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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