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吳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400,836元111年2月10日1.940022,589,541元111年1月10日1.940032,664,334元111年1月10日1.94004223,736元111年2月10日1.940054,115,117元111年1月11日1.990065,864,296元111年1月25日2.630071,899,395元111年1月25日2.630084,744,968元111年1月25日2.63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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