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被告等間贈與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被告 高秉樺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被告等間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