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 江紹熙 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江吳彩敏 因遺產分割方案所得之遺產金額,已全部支應予相對人江吳彩敏之匯款轉帳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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