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50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郁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江耀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230號),判決如下:
主文
盧郁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含有無法析離的甲基安非他命)貳組、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壹玖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扣得的吸食器部分,應附記「(含有無法析離的甲基安非他命)」。
二、本件被告犯行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四、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趙薇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