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趙子云 (原名: 趙敏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