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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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89號聲請人 熊月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娣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776065),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票據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記名票據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124條)。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記載受款人為 李貴香 ,並禁止背書轉讓(參見本票正面影本)。因此,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者,僅有李貴香(票據法第123條)。聲請人並非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上記載之執票人(受款人),當然不能依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聲請人的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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