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林士傑

債務人 林黃美玉

一、㈠債務人林士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36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若對債務人林士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黃美玉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士傑負擔,若對債務人林士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黃美玉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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