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55號債權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秀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仁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存證信函債務人姓名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