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44號
原   告  賴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承瑋邱清清邱莉莉邱玲玲 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
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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