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隆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