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 莊瓊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德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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