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退還土地增值稅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吳秋圓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 歐俊忠 被告 林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土地增值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