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卓秀芬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卓秀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