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603號
聲 請 人 李志和
相 對 人 李志能
相 對 人 李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志能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相對人李志勇住
所地雖在台東縣,但居所在高雄市大社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以及聲請人起訴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