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2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三號被告林正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108年度毒保字第151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被告林正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員警查獲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04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扣案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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