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9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詹凱伶

余啟豪

被告 熊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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