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9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熊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郭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9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熊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