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簡匯萱
簡美惠 被告 許榮南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