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胡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529元(計算式:837,029元+400元+500元+600元=838,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2萬4,197元)
1
利息
82萬4,197元
113年5月2日
113年9月1日
(123/365)
4.62%
1萬2,831.73元
小計
1萬2,831.73元
合計
83萬7,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