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勝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黃勝一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2日出境並於98年8月17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債權人補正之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