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二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