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震祥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相對人即債務人重大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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