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秉灃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共柒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秉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5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3月7日14時許,在其友人 吳明守 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用火燒烤吸入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因警據報有不詳男女在上址聚集吸食毒品而前往盤查,巧遇吳明守外出,遂予攔查,經吳明守引導警方進入屋內,發現因案通緝之李秉灃,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李秉灃並於員警未發覺犯罪之前,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復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秉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G-131)、尿液採驗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1日編號:KH/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13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暨扣押物照片在卷可稽。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業經驗明無訛,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6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6年5月22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論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可見其無戒毒之決心,誠屬不該;暨其動機、手段,及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卷第1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第16頁個人戶籍資料)、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白色結晶7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淨重及驗後淨重如附表所示),已如前述,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7只,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析離亦無實益,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9、11至12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之罪有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496、驗後淨重3.483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253、驗後淨重3.243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732、驗後淨重1.724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85、驗後淨重0.273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75、驗後淨重0.061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31、驗後淨重0.423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80、驗後淨重0.072公克)│├──┼────────┼──────┼─────────────────┤│8│愷他命│14包│驗餘淨重共計6.729公克│├──┼────────┼──────┼─────────────────┤│9│依替侖│1包│驗餘淨重0.923公克│├──┼────────┼──────┼─────────────────┤│10│毒品吸食器│1支││├──┼────────┼──────┼─────────────────┤│11│夾鍊袋│1包││├──┼────────┼──────┼─────────────────┤│12│電子秤│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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