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0號原告 彭寶珍 被告 吳孟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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