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冠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代理人 李冠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107年8月24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
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日燦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7年4月30日│54,600元│MD四三二九一九│冠興││1││行│││七│通運││││││││有限││││││││公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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