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凱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的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情況(各判決書參照),及受刑人向本院陳報:對於定刑沒有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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