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73號原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被告華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藍華邦
沈昌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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