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7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0000-000000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百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等年籍資料詳卷附之對照表)與丙○○各有配偶,2人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上午8時許前之不詳時間成為男女朋友。其後,0000-000000即主動邀約丙○○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合意為性交行為,並於上開附表所示之期間內某日,在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海邊附近,主動為丙○○口交,由丙○○拍照後傳送至0000-000000使用之手機。嗣丙○○因無法忍受0000-000000脾氣,於107年6月3日住院時決定與0000-000000分手,0000-000000心有不甘,竟意圖使丙○○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7年7月10日21時40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向偵辦犯罪之司法警察提出告訴,誣陷丙○○於106年7月27日早上8至11時許,以邀約唱歌為由,將其帶至彰化縣○○鎮○○路○○號七星旅館之306號房(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強壓其手部,且要求不可告知其夫,不然將拿刀將其砍死,使其心生畏懼,而強迫以性器官插入之方式,對其為性交;後好幾次見面時,又表示如果不一同前往汽車旅館等地,也將拿刀將其砍死,而於附表編號2至96所示時、地,以性器官插入之方式強迫其發生性交行為,多達96次;其中1次,丙○○載其前往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海邊附近,強壓其頭部而為口交並拍攝口交照片,以該照片威脅若讓其夫知道,就要上傳至網路散佈而為恐嚇等語,而對丙○○提出妨害性自主及恐嚇之告訴,藉此陷構丙○○,案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8年7月1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08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經聲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83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確定。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均表示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且檢察官、被告就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誣告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95頁、第101頁),而被告與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確實皆有合意性交之行為,除有被告自陳遭性侵害而提出之時間、地點紀錄表2紙及所提供衛生紙、毛髮交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107年9月11日刑生字第1070071168號鑑定書1份(見107年度偵字第8083號卷一【下稱①卷】第27至29頁、同偵字號卷二【下稱②卷】第5至9頁)附卷可佐,核與丙○○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見①卷第10至12頁、第46頁、第58頁,②卷第82頁),被告乃於107年7月10日21時40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向司法警察提出告訴,指稱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遭告訴人強制性交等事實,並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①卷第15至19頁),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自可採認。
㈡被告與丙○○均係合意為性行為之事實,且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屬實,而以107年度偵字第8083號對丙○○遭被告提告強制性交等罪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告聲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83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②卷第149至159頁、原審第29至35頁)。
㈢證人即之女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不清楚父親丙○○與
被告交往的時間,但父親後來有跟我說這件事情,還說被告常要自殺給他看,父親於107年6月初車禍住院時,我有跟父親說不要再跟被告來往,但我不在時被告還是有跟她的同居人來看父親,所以我知道他們是交往而不是性侵害;被告後來跟蹤父親,有一次父親通知我被跟蹤,我趕去戊○○住處外時看到他的機車被推倒,被告就在那邊罵人等語(見②卷第124至125頁);而丙○○於107年6月3日曾因傷住院之事實,亦有童綜合醫院住院護理記錄單1份附卷可稽(見①卷第77至89頁);另證人戊○○則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有一次被告及丙○○在我住處外吵架,不清楚他們有無交往,我出來有看到一部機車倒地,丁○○後來才來,我請他們離開等語(見②卷第125至126頁),足認證人丁○○所證非虛。
㈣丙○○因遭被告跟蹤、騷擾後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民事
保護令,並經該院於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610號裁定被告不得對丙○○實施騷擾、控制、脅迫、跟蹤、接觸、通話及遠離丙○○住居所100公尺之禁令確定,有該民事通常保護令及駁回抗告之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證(見②卷第43至51頁、第137至142頁)。足認本案被告不但沒有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害怕遭遇加害人之情形,反而自107年6月3日後一再主動尋找丙○○,甚至有追蹤、辱罵丙○○等行為。再參以卷內被告提出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內照片翻拍照片(見彌封卷宗),被告於107年4月22日收受丙○○拍攝後傳來之共同出遊照片,照片內可見被告神態自若、面帶微笑,被告甚至將丙○○傳來之照片製作「相簿」(按:是通訊軟體LINE之功能,可以將數張照片存進同一目錄保存)。依此,實足以認定被告與告訴人確實曾有交往關係。
㈤另細譯卷內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被告自107年2月9日
起至同年6月1日止(起訴書誤載為8月7日)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39次,丙○○卻僅以上開門號撥打被告使用之相對行動電話門號12次(見②卷第143至144頁,原審卷第57至73頁);被告自107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269次,丙○○使用之上開門號撥打被告前揭行動電話門號38次(起訴書誤載為35次;見彌封卷內之通聯紀錄卷宗),此與性侵害、恐嚇等案件通常都是由加害人撥打聯絡被害人,而被害人比較不願聯繫加害人之情形不同。
㈥綜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核與上開事證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足堪採認,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㈡按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被告既在本院自白其告訴丙○○性侵害、恐嚇等情為虛偽,縱其自白當時丙○○性侵害、恐嚇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其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自應予減輕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66年6月7日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
四、本院撤銷原判決另行判決之理由: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犯誣告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自白上開誣告犯行而依法應予以減刑,被告上訴狀仍否認誣告犯行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僅因其與丙○○分手後所生糾紛,無故誣指丙○○涉犯強制性交與恐嚇等罪嫌,不僅造成告訴人名譽之損失,且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且於原審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仍飾詞否認誣告犯行,有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公正性,耗費司法資源,並致丙○○面臨刑事處罰之危險,惡性非微;暨考量其與丙○○前為男女朋友之關係、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依丙○○之請求當庭向丙○○道歉,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考量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既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向被害人道歉,已足認被告於犯後確有悔悟之心,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另斟酌本案之犯罪情節,認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促使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正確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日期(年/月/日/星│時間(│時間(│地點│房號│││期)│起)│迄)││││││││││├──┼─────────┼───┼───┼───────┼──┤│1│106/7/27/星期四│08:00│11:00│七星汽車旅館(│306││││││彰化縣○○鎮○│││││││○路00號)││├──┼─────────┼───┼───┼───────┼──┤│2│106/7/30/星期日│09:00│12:00│七星汽車旅館│203│├──┼─────────┼───┼───┼───────┼──┤│3│106/8/4/星期五│14:00│17:00│米蘭汽車旅館(│312││││││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4│106/8/8/星期二│10:30│12:30│七星汽車旅館│206│├──┼─────────┼───┼───┼───────┼──┤│5│106/8/12/星期六│07:00│09:30│七星汽車旅館│315│├──┼─────────┼───┼───┼───────┼──┤│6│106/8/15/星期二│14:00│17:00│七星汽車旅館│312│├──┼─────────┼───┼───┼───────┼──┤│7│106/8/19/星期六│12:40│15:40│七星汽車旅館│202│├──┼─────────┼───┼───┼───────┼──┤│8│106/8/24/星期四│08:30│11:30│七星汽車旅館│312│├──┼─────────┼───┼───┼───────┼──┤│9│106/8/26/星期六│09:30│13:30│七星汽車旅館│312│├──┼─────────┼───┼───┼───────┼──┤│10│106/8/28/星期一│08:00│12:00│七星汽車旅館│302│├──┼─────────┼───┼───┼───────┼──┤│11│106/8/30/星期三│08:30│11:30│七星汽車旅館│312│├──┼─────────┼───┼───┼───────┼──┤│12│106/9/3/星期日│07:30│10:30│七星汽車旅館│308│├──┼─────────┼───┼───┼───────┼──┤│13│106/9/7/星期四│07:45│10:45│七星汽車旅館│303│├──┼─────────┼───┼───┼───────┼──┤│14│106/9/9/星期六│11:50│14:50│七星汽車旅館│302│├──┼─────────┼───┼───┼───────┼──┤│15│106/9/12/星期二│13:00│16:00│七星汽車旅館│318│├──┼─────────┼───┼───┼───────┼──┤│16│106/9/14/星期四│13:20│16:00│七星汽車旅館│308│├──┼─────────┼───┼───┼───────┼──┤│17│106/9/19/星期二│10:15│12:30│七星汽車旅館│305│├──┼─────────┼───┼───┼───────┼──┤│18│106/9/27/星期三│13:30│16:30│七星汽車旅館│309│├──┼─────────┼───┼───┼───────┼──┤│19│106/9/30/星期六│13:30│15:00│七星汽車旅館│307│├──┼─────────┼───┼───┼───────┼──┤│20│106/10/6/星期五│09:45│12:30│七星汽車旅館│202│├──┼─────────┼───┼───┼───────┼──┤│21│106/10/9/星期一│11:15│14:15│七星汽車旅館│309│├──┼─────────┼───┼───┼───────┼──┤│22│106/10/13/星期五│10:20│13:20│七星汽車旅館│208│├──┼─────────┼───┼───┼───────┼──┤│23│106/10/17/星期二│09:55│12:55│七星汽車旅館│315│├──┼─────────┼───┼───┼───────┼──┤│24│106/10/22/星期日│12:45│15:45│七星汽車旅館│315│├──┼─────────┼───┼───┼───────┼──┤│25│106/10/23/星期一│13:00│16:00│告訴人住處││├──┼─────────┼───┼───┼───────┼──┤│26│106/10/24/星期二│09:00│12:00│米蘭汽車旅館│307│├──┼─────────┼───┼───┼───────┼──┤│27│106/10/26/星期四│14:25│15:10│告訴人住處││├──┼─────────┼───┼───┼───────┼──┤│28│106/10/30/星期一│13:10│15:45│七星汽車旅館│309│├──┼─────────┼───┼───┼───────┼──┤│29│106/11/2/星期二│11:15│14:15│七星汽車旅館│308│├──┼─────────┼───┼───┼───────┼──┤│30│106/11/7/星期二│12:15│15:15│七星汽車旅館│318│├──┼─────────┼───┼───┼───────┼──┤│31│106/11/10/星期五│13:30│15:50│七星汽車旅館│206│├──┼─────────┼───┼───┼───────┼──┤│32│106/11/15/星期三│08:10│11:10│七星汽車旅館│209│├──┼─────────┼───┼───┼───────┼──┤│33│106/11/19/星期日│09:05│12:05│七星汽車旅館│210│├──┼─────────┼───┼───┼───────┼──┤│34│106/11/23/星期四│08:30│10:15│告訴人住處││├──┼─────────┼───┼───┼───────┼──┤│35│106/11/26/星期日│13:30│16:30│七星汽車旅館│306│├──┼─────────┼───┼───┼───────┼──┤│36│106/11/30/星期四│08:45│11:05│七星汽車旅館│207│├──┼─────────┼───┼───┼───────┼──┤│37│106/12/1/星期五│14:10│16:10│告訴人住處││├──┼─────────┼───┼───┼───────┼──┤│38│106/12/4/星期一│08:35│11:50│七星汽車旅館│206│├──┼─────────┼───┼───┼───────┼──┤│39│106/12/7/星期四│14:00│17:00│米蘭汽車旅館│202│├──┼─────────┼───┼───┼───────┼──┤│40│106/12/12/星期二│07:20│09:50│米蘭汽車旅館│203│├──┼─────────┼───┼───┼───────┼──┤│41│106/12/15/星期五│09:20│12:00│米蘭汽車旅館│202│├──┼─────────┼───┼───┼───────┼──┤│42│106/12/18/星期一│13:05│14:10│米蘭汽車旅館│206│├──┼─────────┼───┼───┼───────┼──┤│43│106/12/22/星期五│13:00│14:10│米蘭汽車旅館│220│├──┼─────────┼───┼───┼───────┼──┤│44│107/1/1/星期一│08:30│14:00│告訴人住處││├──┼─────────┼───┼───┼───────┼──┤│45│107/1/4/星期四│08:00│10:00│告訴人住處││├──┼─────────┼───┼───┼───────┼──┤│46│107/1/7/星期日│13:00│15:00│告訴人住處││├──┼─────────┼───┼───┼───────┼──┤│47│107/1/11/星期四│13:10│16:30│告訴人住處││├──┼─────────┼───┼───┼───────┼──┤│48│107/1/15/星期一│08:00│16:15│告訴人住處││├──┼─────────┼───┼───┼───────┼──┤│49│107/1/21/星期日│09:00│09:30│告訴人住處││├──┼─────────┼───┼───┼───────┼──┤│50│107/1/22/星期一│13:30│16:30│告訴人住處││├──┼─────────┼───┼───┼───────┼──┤│51│107/1/29/星期一│08:00│11:00│告訴人住處││├──┼─────────┼───┼───┼───────┼──┤│52│107/1/31/星期三│08:30│11:00│告訴人住處││├──┼─────────┼───┼───┼───────┼──┤│53│107/2/2/星期五│09:00│13:30│告訴人住處││├──┼─────────┼───┼───┼───────┼──┤│54│107/2/4/星期日│13:30│17:00│告訴人住處││├──┼─────────┼───┼───┼───────┼──┤│55│107/2/7/星期三│09:30│13:30│告訴人住處││├──┼─────────┼───┼───┼───────┼──┤│56│107/2/11/星期日│08:30│11:30│告訴人住處││├──┼─────────┼───┼───┼───────┼──┤│57│107/2/13/星期二│12:00│14:50│告訴人住處││├──┼─────────┼───┼───┼───────┼──┤│58│107/2/15/星期四(│21:50│00:00│米蘭汽車旅館│206│││年假)│││││├──┼─────────┼───┼───┼───────┼──┤│59│107/2/20/星期二(│13:30│17:00│告訴人住處││││年假)│││││├──┼─────────┼───┼───┼───────┼──┤│60│107/2/21/星期三│13:30│16:40│告訴人住處││├──┼─────────┼───┼───┼───────┼──┤│61│107/2/25/星期日│18:00│20:30│米蘭汽車旅館│210│├──┼─────────┼───┼───┼───────┼──┤│62│107/2/28/星期三│09:00│11:30│告訴人住處││├──┼─────────┼───┼───┼───────┼──┤│63│107/3/2/星期五│16:55│20:00│米蘭汽車旅館│208│├──┼─────────┼───┼───┼───────┼──┤│64│107/3/6/星期二│13:00│14:50│告訴人住處││├──┼─────────┼───┼───┼───────┼──┤│65│107/3/10/星期六│08:30│11:05│米蘭汽車旅館│205│├──┼─────────┼───┼───┼───────┼──┤│66│107/3/13/星期二│06:50│09:00│米蘭汽車旅館│203│├──┼─────────┼───┼───┼───────┼──┤│67│107/3/14/星期三│19:30│20:20│米蘭汽車旅館│217│├──┼─────────┼───┼───┼───────┼──┤│68│107/3/17/星期六│08:00│10:00│米蘭汽車旅館│211│├──┼─────────┼───┼───┼───────┼──┤│69│107/3/19/星期一│06:50│08:35│米蘭汽車旅館│202│├──┼─────────┼───┼───┼───────┼──┤│70│107/3/22/星期四│08:15│10:15│米蘭汽車旅館│205│├──┼─────────┼───┼───┼───────┼──┤│71│107/3/25/星期日│13:25│15:35│米蘭汽車旅館│217│├──┼─────────┼───┼───┼───────┼──┤│72│107/3/29/星期四│05:20│07:00│米蘭汽車旅館│202│├──┼─────────┼───┼───┼───────┼──┤│73│107/3/31/星期六│09:55│12:40│米蘭汽車旅館│210│├──┼─────────┼───┼───┼───────┼──┤│74│107/4/3/星期二│10:45│14:30│米蘭汽車旅館│220│├──┼─────────┼───┼───┼───────┼──┤│75│107/4/4/星期三(清│14:00│17:00│米蘭汽車旅館│208│││明連假)│││││├──┼─────────┼───┼───┼───────┼──┤│76│107/4/6/星期五(清│16:20│過夜│富皇大飯店(彰│707│││明連假)│││化縣○○市○○│││││││街00號)││├──┼─────────┼───┼───┼───────┼──┤│77│107/4/7/星期六(清│過夜│07:30│富皇大飯店│707│││明連假)│││││├──┼─────────┼───┼───┼───────┼──┤│78│107/4/10/星期二│07:15│10:05│米蘭汽車旅館│208│├──┼─────────┼───┼───┼───────┼──┤│79│107/4/14/星期六│08:50│13:50│米蘭汽車旅館│217│├──┼─────────┼───┼───┼───────┼──┤│80│107/4/15/星期日│09:15│12:15│米蘭汽車旅館│213│├──┼─────────┼───┼───┼───────┼──┤│81│107/4/17/星期二│08:55│11:50│米蘭汽車旅館│203│├──┼─────────┼───┼───┼───────┼──┤│82│107/4/20/星期五│11:55│14:50│米蘭汽車旅館│205│├──┼─────────┼───┼───┼───────┼──┤│83│107/4/23/星期一│14:30│17:30│米蘭汽車旅館│202│├──┼─────────┼───┼───┼───────┼──┤│84│107/4/25/星期三│13:35│17:00│米蘭汽車旅館│217│├──┼─────────┼───┼───┼───────┼──┤│85│107/4/29/星期日│08:50│11:50│米蘭汽車旅館│221│├──┼─────────┼───┼───┼───────┼──┤│86│107/5/2/星期三│09:05│12:05│米蘭汽車旅館│210│├──┼─────────┼───┼───┼───────┼──┤│87│107/5/5/星期六│10:35│13:35│米蘭汽車旅館│208│├──┼─────────┼───┼───┼───────┼──┤│88│107/5/8/星期一│08:10│10:30│米蘭汽車旅館│208│├──┼─────────┼───┼───┼───────┼──┤│89│107/5/12/星期六│07:35│10:15│米蘭汽車旅館│212│├──┼─────────┼───┼───┼───────┼──┤│90│107/5/15/星期二│11:00│14:00│米蘭汽車旅館│210│├──┼─────────┼───┼───┼───────┼──┤│91│107/5/16/星期三│12:00│15:15│告訴人住處││├──┼─────────┼───┼───┼───────┼──┤│92│107/5/19/星期六│13:05│14:30│米蘭汽車旅館│217│├──┼─────────┼───┼───┼───────┼──┤│93│107/5/23/星期三│20:00│過夜│富皇大飯店│805│├──┼─────────┼───┼───┼───────┼──┤│94│107/5/24/星期四│過夜│07:30│富皇大飯店│805│├──┼─────────┼───┼───┼───────┼──┤│95│107/5/28/星期一│05:05│07:25│米蘭汽車旅館│221│├──┼─────────┼───┼───┼───────┼──┤│96│107/5/31/星期四│11:15│14:10│米蘭汽車旅館│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