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宮亦檉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李述德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文濱
洪月雰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限制出境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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