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97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德慶 債務人 林德隆 債務人 曾林燕梅 債務人 游林阿淑 債務人 李素蕉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 林振芳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