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8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8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對本件聲請再審案請求訴訟救助,亦經本院99年7月15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55號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廖宏明法官王碧芳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