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熾皇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
劉燕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h○○(綽號陳經理、古經理、林經理、陳大哥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3、4月間欲籌組詐騙集團,遂與其舊識即被告M○○(綽號 牛哥 )取得聯繫後,由M○○授與籌組詐騙集團之知識並建立「防火牆」以避免查緝之相關技巧,且經由電話引介在國內擔任調度提款車手及收取人頭帳戶之 陳明玉 (綽號 阿生 、 生董 、 森董 等)、「 阿哲 」與調度機房之「 阿杰 」等人與h○○結識,由M○○、h○○、陳明玉等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下,籌組詐騙集團(參與成員及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M○○以外者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959號判決有罪確定),運作方式如下:
(一)刊登廣告,收集人頭帳戶:h○○先自97年3月間起,陸續邀集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 宋文龍 、 劉治明 、 林祺文 、 黃振昌 加入詐騙集團,h○○並承租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9樓作為詐騙集團之活動據點,h○○即陸續在自由時報北部版、中部版、南部版分別刊登徵求外務員之廣告,外務員之工作內容即依據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等人之指示,出面收取人頭帳戶,並依據指示將人頭帳戶寄往臺中或新竹、桃園等之指定地點,為避免案發後指認,h○○等人與外務員之聯絡均以電話為之,相關薪資之發放與人頭帳戶提供者所交付之相關文件遞送亦均置放於各地區車站、百貨公司或大賣場之置物櫃內而建立防火牆之機制。h○○透過廣告應徵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臺北區外務員 溫宗翰 、 邱承柏 、 朱洧 鋌;臺中區外務員 林立偉 、 張克銓 、 許智雄 ;高雄區外務員 黃士耀 、 黃仕鑫 、 顏殿龍 等人後,由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基於反覆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之集合犯意聯絡,先在自由時報等報紙分類廣告上刊登「東風傳播公司誠徵男女司機、無經驗可備駕照」、「徵商務外勤接送司機」、「立大快遞公司誠徵機車送貨員,薪日領+獎金」「傳播公司誠徵男女司機」等廣告,以吸引不特定之求職者撥入電話應徵司機工作,上開求職詢問電話分別由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等人接聽,接聽後告知:「其為經營傳播妹之公司,欲應徵載送傳播妹之司機。然因工作性質特殊,當日晚間必須由司機將傳播妹向客人所收取之款項存進司機帳戶內,再由公司持司機之提款卡提領傳播妹之收入,再轉存入公司帳戶,因而擔任司機之工作需將其自己之帳戶、提款卡先行交付公司,並告知提款密碼,以擔保公司確能收取上開款項。」等語。求職者應允後,由h○○、劉治明分別依據人頭帳戶提供者所在地點,聯繫上開北中南三區之外務員溫宗翰等人前往約定地點向人頭帳戶提供者收取人頭帳戶與提款卡,外務員取得人頭帳戶後,旋依據h○○之指示,以客運郵寄之方式,寄送往桃園、新竹、臺中之指定地點,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等人收取每本人頭帳戶後,即以新臺幣(下同)
8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價格,提供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使用,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並得依據收取帳戶之數目與h○○拆帳,上開出面收取人頭帳戶之外務員則向h○○領取每月3萬元至4萬元不等之月薪,h○○則再與M○○對帳後,朋分相關詐得之款項。
(二)建立機房避免查緝:M○○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詐欺取財之犯意,為節省國際漫遊之通信成本、並得以取得國內被害人之信任(來話者均為我國國碼)復能避免警察機關經由通訊技術圍堵查緝,遂有建立詐騙電話之節費、轉接系統之議,乃經由某真實姓名不詳僅知「阿杰」、「 阿財 」之人與有犯意聯絡之h○○聯繫相關機房硬體技術與機房經營事宜,h○○應允承攬後,詢問宋文龍是否有接手之意願,有犯意聯絡之宋文龍遂利用求職者應徵之機會,應徵有犯意聯絡之 查國偉 、 蔡浩偉 、 吳鐿雯 3人擔任機房看守人之工作,而建置桃園機房(由吳鐿雯負責,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6樓B3)、新竹機房(由蔡浩偉負責,位在新竹縣新竹市三民國中旁之某出租套房,本案發動搜索時該機房已撤離)、臺中機房(由查國偉負責,位在臺中市○○街○○巷○○號),查國偉、蔡浩偉、吳鐿雯3人即依據宋文龍、「阿杰」、「阿財」等人來電之指示,抽換節費器上之SIM卡以達節省通信成本並得以避免警察機關追蹤查緝,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且因而得以經由上開電話轉接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或詐稱因為電視、網路購物發生入帳問題,或詐稱進行援助交際之性交易前應確認身分等,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由h○○等人收集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管理機房之查國偉、蔡浩偉、吳鐿雯等3人則按月獲取3萬元至4萬元不等之報酬。
(三)車手提領詐騙款項匯往中國大陸地區等地: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陸續將款項匯入該詐騙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後,陳明玉、「阿哲」等人即指示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臺中區車手 徐振蒝 、 王建傑 、 李孟憲 ;新竹區車手 曾喜源 、 廖彥朋 等人,分別依據陳明玉、「阿哲」等人之電話指示,持指示之特定提款卡,提領特定之款項得手。為避免案發後相互指認,陳明玉、「阿哲」等人均將相關提款卡置放於大賣場、車站之置物櫃內,再以電話告知徐振蒝、王建傑、李孟憲、曾喜源、廖彥朋等人櫃號與密碼,領得款項後,再依據指示轉匯入指示之帳戶或將之置放於置物櫃內,陳明玉、「阿哲」再通知其他車手出面取款轉匯往中國大陸地區,上開車手則按月領取2萬元至
3萬元之月薪或提領款項百分之四之不法利益。嗣全案經循線實施通訊監察並跟監蒐證而確認相關詐騙集團成員之確實年籍後,於97年10月17日,在國內33處所發動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認被告M○○共同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M○○共同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溫宗翰、邱承柏、 朱洧鋌 、許智雄、張克銓、林立偉、黃士耀、黃仕鑫、顏殿龍、查國偉、蔡浩偉、吳鐿雯、徐振蒝、王建傑、李孟憲、曾喜源、廖彥朋等人(下稱h○○等22人)之供述、證人h○○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扣押物品、通訊監察譯文等,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M○○固不否認有提供「阿杰」之電話予共同被告h○○,且h○○與其通話中有敘及詐騙集團運作情事,然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陳明玉,不可能介紹陳明玉給h○○,也不認識阿哲,也沒有傳授h○○關於詐騙集團籌組方法或技巧,只有給h○○「阿杰」的電話,讓他自己去聯絡。監聽譯文中,我與h○○之對話有出現對帳之事,是他欠我錢,帳要算,與h○○經營詐騙集團無關。監聽譯文中提到機房,是我要做鎖人家電話的事,跟h○○所說的詐騙完全沒有關係,我做的機房與他們做的詐騙機房不一樣等語。
五、經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被告將近10年,在我成立詐騙集團犯案前就已經認識被告了。起訴書內容說是M○○教我跟陳明玉去建立防火牆詐騙,賺了錢之後再給他,這與事實不太符合。我記得我在97年10月17日被捕時,當天檢察官訊問我要收押時,當庭有一個警察就明示、暗示我說M○○是主嫌,他當初就說什麼賓士600的車主,我就問他是不是M○○,警察說對,我說那是我朋友,他跟這個案子沒有關係,我們是朋友而已,警察跟檢察官就說我沒有說實話,後來我就被禁見了,在禁見期間不能會客也不能與外面有所通聯,接著11月開第
2次庭,那時候我在庭上有講到說M○○是主嫌,我會講M○○是主嫌的原因,第一就是我在禁見的時候,我就一直在想,為什麼警察會一直跟我講說M○○是主嫌,我也一直很納悶他們怎麼會講這種話,然後我再回過頭去想到很多,我當初去蒐集人頭帳戶來賣是事實,最早我確實是問過M○○,我應該是96、97年初,因為我跟M○○是朋友,我無聊閒著就好奇問他說你曉不曉得人頭帳戶買賣的行情,M○○那時有跟我說他不曉得,他說這種報紙就有了,可以去找找看,後來我就不了了之,隔了好幾天,M○○就有給我一個電話,他說這個你打去就可以瞭解到人頭帳戶的問題,後來是我自己打去問的。當初M○○給我電話的時候,他有講叫我自己去問,他說他不介入,這些話我在自白書上都有寫,我後來買賣的人頭帳戶確實也是從那個電話來,就是沿路我自己去跟他們配合起來,所以我就回過頭來想,就想怎麼警察會去說M○○是主嫌,那時候自己心情也很鬱悶,我就在想我是不是當初就被M○○設計,也因為在那樣的環境,我就越想越覺得自己想的有道理,好像警察是有什麼樣的證據,所以第2次開庭我就講說M○○是主嫌,但我說我沒有實質證據,希望給我交保去找證據,但是庭上只願意給我去中部打擊犯罪中心
3天把M○○騙回來,那時候M○○剛好出國,事實上我也沒有實質的證據去證明M○○是本案的共犯。M○○事實上並不是我買賣帳戶後有賺錢再分給他,我根本沒有講過什麼我賺了多少錢還是賣什麼要分帳給他。陳明玉是我賣帳戶以後才認識的朋友,是我後來自己跟他接線,有帳戶轉賣給他,M○○根本不認識,我可以百分之百肯定他們不只沒見過面,連電話都沒講過。本案詐騙我是在報紙登廣告,騙應徵者的帳戶,再轉賣給綽號「阿杰」之人,後來我與對方接洽後,M○○沒有參與,事後我也沒有將詐騙之所得分予M○○等語(見本院卷第321頁反面~
324、327頁),核與其於97年11月21日書寫之自白書(見97偵24541號卷二第101~111頁)及本院97年12月4日訊問時(見本院97易4797卷一第19頁)之供述情節相符,亦與其97年11月4日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119頁正、反面)、本院另案(102年度易緝字第311號)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見102易緝311號卷一第
127~133頁、卷二第49頁反面)互核一致。又證人h○○就自身所犯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47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
959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52~120頁)在卷可稽,應無再冒偽證罪責而虛偽證述,且佐以其於歷次偵查、審理時均已證述被告M○○確實有提供「阿杰」之電話供其聯絡及詢問買賣人頭帳戶之事,倘其後續籌組詐騙集團詐取財物之行為被告M○○確有參與,其大可如實供出,以示犯後態度良好、配合調查,據此以獲取寬典,然卻未再提出任何證據或說明,則被告是否果為詐騙集團首腦,即非無疑。況依證人h○○於97年11月4日偵訊時之證述,雖稱:知道被告M○○控制的單位很大,他現在國外,他說他這趟出去要開發兩個科目,是臺灣目前沒有人在做等語(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121頁),然亦無敘及被告M○○有何參與本件詐欺取財分工之行為。準此,應認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堪予採信,而依證人h○○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確實給予共犯「阿杰」之電話,供證人h○○自行與「阿杰」聯絡並籌組詐騙集團,惟尚難以證明被告確有參與本件犯行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二)依共同被告h○○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其中其與被告M○○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過程中,談及「卡片」、「跟對面的對到帳了」、「機房」等與詐騙集團有關之字眼,被告M○○不爭執與證人h○○聊天中有談論上開話語,惟辯稱僅係單純聊天等語;而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我跟M○○的交情不是只有電話的交情,我們常常見面,我如果沒有記錯,我之前就跟M○○見過面,我要跟他借錢,我賣帳戶他們也不是每天給我錢,但是我有家庭因素、房租要付等等,有時候週轉不過來,我就跟M○○借錢,我後來在電話中會跟他談到跟對方對帳完了,只是要跟M○○講到我已經跟對方對帳,因為他知道我在做什麼,我對帳完了,我知道我大概有多少錢、什麼時候能還給他。因為我們還有機房,機房本來就是要常常買卡片,所以會講到電話卡,而M○○本來就很有興趣做機器的部分,所以只要有關機器的部分,他常常都會問我,有什麼問題我也會跟他講,他原本98年就有打算開第三類電信業的公司,如轉接業務,專門服務一些特種行業等,因此機器衍生出來的問題M○○有時候都會問等語(見本院卷第324頁正、反面)。被告既與證人h○○為舊識,且知證人h○○有意從事人頭帳戶買賣,並給其此方面之聯絡電話,是其對於證人h○○組成詐騙集團一事理應知悉,因此證人h○○與其通話時即可肆無忌憚談論從事詐騙之運作情形,然此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參與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或犯意之聯絡。
(三)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7年9月1日晚上10時37分07秒之通話內容(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70頁), 小六 就是同案被告黃振昌,他當時在對岸,他是我以前的朋友,他沒錢,因為M○○在大陸有開一間火鍋店,他在那邊有認識的人,所以我叫他直接聯絡黃振昌,直接幫我給小六錢,小六說他欠阿杰錢,我講我處理,我只是叫M○○拿錢給小六而已。97年9月3日下午3時53分02秒通話內容(見97偵24541卷一第72頁反面),在這通通聯之前,我應該是找不到顧機房的人,我在這之前跟M○○聊天時講過我現在找不到,這機房是我有賣很多人頭帳戶給大陸,當初他們叫我們設立的,機房是我應對方要求在做的,我也跟大陸那邊反應過我這邊找不到人,找不到人我本來想撤掉機房,我有跟M○○講到這個問題。就是之前見面的時候我跟他講過阿杰他們那邊會聯絡,會找一個人來幫忙,後來他就接著問那個人來了沒,就是這通電話。 小喬 (即共同被告吳鐿雯)是大陸那邊的人介紹過來的,我應該有跟M○○講過有人要來了,所以接著他就問我那個人有沒有跟我聯絡,我說有,她叫小喬,跟你報告一下。因為當初我常跟他借錢,感覺上就是矮人家一截,所以常常講話就是這樣子等語(見本院卷第325~326頁),核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大抵相符,而明確證稱其乃因與被告有借貸關係及被告有興趣經營第三類電信公司,始於電話中將其經營詐騙集團之情形及機器使用狀況告知被告,被告縱知悉共同被告h○○詐騙集團運作之情形,然由此亦難以證明被告有參與共同被告h○○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
(四)觀之共同被告h○○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65~79頁反面),其中:
1、h○○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7年9月7日下午3時15分10秒之通話內容(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79頁):
「A(h○○):你今天要下來嗎?
B(M○○):明天再下去。
A:那妹ㄚ要租房子,還要修機車,我相說你下來算一算。
B:我忙的太累沒下去。
A:我叫它搬下來 老夏 這邊,這樣不管拿東西什麼都比
較方便,連 阿三 那缺也給他用,阿三那邊也比較安全。
B:那要多少給你。
A:差不多10幾萬。
B:那我叫人拿下去給你,我等下打給你。
A:好。」
2、h○○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7年9月7日晚上7時23分56秒之通話內容(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80頁正面):
「A(h○○):喂。
B(M○○):7點50的時候在涵洞下面啦。
A:好。
B:我叫小弟開那臺600下去。
A:好,拿多少下來。
B:拿12萬下去。
A:好,其他的以後再算。
B:好。」由上開通話內容可知,證人h○○證稱因經營詐騙集團,有時需向被告借錢週轉,因與被告有借貸關係,為讓被告清楚其事後有能力清償,因此將詐騙集團運作情形告知被告,亦非無據。
3、h○○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7年9月5日晚上6時41分17秒之通話內容(見97偵24541號卷一第77頁反面):
「A(h○○):我今天有跟對面的對到帳了。
B(M○○):喔。
A:今天又加了2條線,不知道你哪時候要來。
B:我明天下午去找你。
A:跟你講一下對好帳了。
B:好。
A:現在總共7條線。
B:好。」可徵共同被告h○○係與對面(即在大陸地區之首腦)詐騙集團共犯就其可獲得之款項對帳對好,再通知被告可以償還積欠之借款,而非與被告對帳朋分贓款。從而,縱共同被告h○○有向被告報告關於其籌組詐騙集團人員之名稱、工作內容情形、機房配置線路問題及所需費用,亦係因共同被告h○○為向被告借款週轉及被告對於設立機房經營電信業務有興趣,為讓被告明瞭其目前經濟狀況所為之談話內容,要難認共同被告h○○係向被告負責,並聽命於被告之指揮安排,自不足為被告確有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判斷依據。
(五)共同被告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溫宗翰、邱承柏、朱洧鋌、許智雄、張克銓、林立偉、黃士耀、黃仕鑫、顏殿龍、查國偉、蔡浩偉、吳鐿雯、徐振蒝、王建傑、李孟憲、曾喜源、廖彥朋等22人,確實分別有於各自參與期間內,從事刊登廣告、與見報應徵者聯絡交付帳戶(共同被告h○○、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等人)、收取及寄送人頭帳戶、測試提款卡密碼等(外務員部分)、看顧機房以更換轉接器中電話門號卡等(看顧機房者部分)、提領及交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車手部分)等事實,業經共同被告h○○等22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認不諱,並有登報簡訊內容、報紙分類廣告、通訊監察譯文為佐,然此僅可證明共同被告h○○等22人有共同參與詐騙集團從事詐取財物之犯行,自不足以認定被告M○○有參與本件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M○○涉犯本件共同詐欺犯行所提出之證據,本院認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足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不能得有被告不利之心證,因此認為被告之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附表一:
┌──┬───┬────┬────┬─────────┬───────┐│編號│被告│參與詐騙│參與時間│扣押物品│具體求刑││││集團之角│││││││色││││├──┼───┼────┼────┼─────────┼───────┤│1│M○○│主嫌│97年3月│無。│有期徒刑4年6月│││││間起││,強制工作3年│││││││。│├──┼───┼────┼────┼─────────┼───────┤│2│h○○│主嫌│97年3月│1、新竹縣竹北市莊│有期徒刑4年2月│││││間起│敬六街29號9樓鑰│,強制工作3年││││││匙、感應卡1份。│。││││││2、0000000000、093│││││││0000000、098863│││││││3828、000000000│││││││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3、手機7支。│││││││4、分類廣告。│││││││││├──┼───┼────┼────┼─────────┼───────┤│3│陳明玉│主嫌│97年3月│無。│有期徒刑4年6月│││││間起││,強制工作3年│││││││。│├──┼───┼────┼────┼─────────┼───────┤│4│林祺文│主嫌│97年4月│1、0000000000號行│有期徒刑3年6月│││││間起│動電話門號。│,強制工作3年││││││2、傳真收據1份。│。│││││││(犯後態度不佳│││││││)│├──┼───┼────┼────┼─────────┼───────┤│5│黃振昌│主嫌│97年9月│1、0000000000、092│有期徒刑3年6月│││││間起│0000000號行動電│,強制工作3年││││││話門號。│。│││││││(犯後態度不佳│││││││)│├──┼───┼────┼────┼─────────┼───────┤│6│宋文龍│主嫌│97年3月│1、節費器3台。│有期徒刑3年,│││││間起│2、預付卡型手機門│強制工作3年。││││││號儲值卡27張。│││││││3、電腦主機1台。│││││││4、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5、租賃契約書1份。││├──┼───┼────┼────┼─────────┼───────┤│7│劉治明│主嫌│97年4月│1、電腦2台。│有期徒刑3年,│││││間起│2、「 李詩筠 」、「│強制工作3年。││││││ 蘇瑞龍 」、「許│││││││內助」、「 王吉 │││││││生」等人身分證│││││││件、存摺影本等│││││││。│││││││3、登報廣告資料。│││││││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5、手機11支。││├──┼───┼────┼────┼─────────┼───────┤│8│張克銓│臺中區外│97年8月│1、0000000000、098│有期徒刑2年。││││務│間起│0000000號行動電│強制工作3年。││││││話門號。│││││││││├──┼───┼────┼────┼─────────┼───────┤│9│林立偉│臺中區外│97年10月│1、0000000000、093│有期徒刑2年。││││務│2日起│0000000號行動電│強制工作3年。││││││話門號。││││││││││││││││├──┼───┼────┼────┼─────────┼───────┤│10│查國偉│臺中區機│97年6月│1、節費器15台(含│有期徒刑2年。││││房兼臺中│21日起擔│已插上卡之SIM卡│強制工作3年。││││區外務│任外務,│16門)。││││││自97年10│2、未插上卡之手機││││││月起擔任│SIM卡7門。││││││機房│3、0000000000、098│││││││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4、「 王家樑 」、「│││││││巫淑惠」所提供│││││││之帳戶及提款卡│││││││。││├──┼───┼────┼────┼─────────┼───────┤│11│許智雄│臺中區外│97年8月│1、人頭帳戶3本。│有期徒刑2年。││││務│中旬起│2、0000000000、│強制工作3年。││││││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12│邱承柏│臺北區外│97年8月│邱承柏所寄送之托運│有期徒刑2年。││││務│中旬起│單1張。│強制工作3年。│├──┼───┼────┼────┼─────────┼───────┤│13│朱洧鋌│臺北區外│97年7月│朱洧鋌所寄送之托運│有期徒刑2年。││││務│中旬起│單1張。│強制工作3年。│├──┼───┼────┼────┼─────────┼───────┤│14│溫宗翰│臺北區外│97年6月│1、0000000000號行│有期徒刑2年。││││務│起│動電話門號。│強制工作3年。││││││2、尚未使用之行動│││││││電話SIM卡7張。││├──┼───┼────┼────┼─────────┼───────┤│15│黃仕鑫│高雄區外│97年7月│1、黃仕鑫所寄送之│有期徒刑2年。││││務│14日起│托運單2張。│強制工作3年。││││││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1張。││├──┼───┼────┼────┼─────────┼───────┤│16│黃士耀│高雄區外│97年6月│1、0000000000號行│有期徒刑2年。││││務│起│動電話門號1張。│強制工作3年。│││││││││││││││├──┼───┼────┼────┼─────────┼───────┤│17│顏殿龍│高雄區外│97年9月│無。│有期徒刑2年。││││務│起││強制工作3年。│││││││││││││││├──┼───┼────┼────┼─────────┼───────┤│18│吳鐿雯│桃園區機│97年9月│1、節費器15台(含│有期徒刑1年10││││房│起│已插上卡之SIM卡│月,強制工作3││││││21門)。│年。││││││2、未插上卡之SIM卡│││││││2門。│││││││││├──┼───┼────┼────┼─────────┼───────┤│19│蔡浩偉│新竹區機│97年6月│1、0000000000、│有期徒刑1年10││││房│起│0000000000號│月,強制工作3││││││行動電話門號。│年。│├──┼───┼────┼────┼─────────┼───────┤│20│李孟憲│臺中區車│97年8月│1、手機5支。│有期徒刑2年。││││手│10日起│2、0000000000號行│強制工作3年。││││││動電話門號。│││││││3、陳明玉電信帳單│││││││12張。│││││││4、匯款單據14張。│││││││5、提款紀錄筆記本1│││││││本。│││││││6、手機簡訊翻拍相│││││││片。│││││││7、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相片。││├──┼───┼────┼────┼─────────┼───────┤│21│王建傑│臺中區車│97年8月│1、手機1支。│有期徒刑2年6月││││手│中旬起│2、0000000000號行│,強制工作3年││││││動電話門號。│。││││││3、提款記事本1本。│(犯後態度不佳││││││4、帳號記事本1本。│)││││││5、存款單4張。│││││││6、提款單17張。│││││││7、匯款單1張。│││││││8、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相片。││├──┼───┼────┼────┼─────────┼───────┤│22│徐振蒝│臺中區車│97年8月│1、0000000000號行│有期徒刑2年。││││手│中旬起│動電話門號。│強制工作3年。││││││2、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相片。││├──┼───┼────┼────┼─────────┼───────┤│23│廖彥朋│新竹區車│97年10月│1、現金43萬3000元│有期徒刑2年。││││手│中旬起│。│強制工作3年。││││││2、行動電話3支。│││││││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4、提款紀錄筆記本1│││││││本。│││││││5、「 施文祥 」、「│││││││ 張誌原 」、「莊│││││││順評」、「 林華 │││││││隆」、「 周玠平 │││││││」、「 郭晉展 」│││││││、「 古帆遠 」、│││││││「 黃志強 」、「│││││││ 尤傳傑 」身分證│││││││件影本、帳戶存│││││││摺。││├──┼───┼────┼────┼─────────┼───────┤│24│曾喜源│新竹區車│97年8月│1、0000000000號行│有期徒刑2年。││││手│中旬起│動電話門號。│強制工作3年。││││││2、犯罪所得7000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模式│遭詐騙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1│庚○○│97年7月9日│購物詐欺│9369元│ 林弘培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子○○│97年7月9日│購物詐欺│1萬2700元│林弘培,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3│Q○○│97年8月5日│網路購物詐│2萬9989元│ 陳俊瑋 ,玉山銀行 後庄 │││││欺││分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4│C○○│97年8月7日│網路購物詐│2萬9989元│ 羅家驊 ,中華郵政公司│││││欺││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g○○│97年8月8日│購物詐欺│100元│ 張鈺佑 ,台北富邦銀行│││││││龍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6│B○○│97年8月8日│購物詐欺│2萬9989元│張鈺佑,台北富邦銀行│││││││龍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7│a○○│97年8月10│電視購物詐│2萬9983元│ 劉啟楨 ,中華郵政臺中││││日│欺││進化路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8│i○○│97年8月14│電視購物詐│2萬9989元│劉啟楨,國泰世華銀行││││日│欺││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9│D○○│97年8月23│網路購物詐│1萬9000元│ 葉智豪 ,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10│K○○│97年8月23│網路購物詐│9700元│葉智豪,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11│o○○│97年8月23│網路購物詐│1萬2250元│葉智豪,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12│戊○○│97年8月24│網路購物詐│4600元│葉智豪,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13│壬○○│97年8月24│網路購物詐│2萬2000元│葉智豪,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14│X○○│97年8月24│網路購物詐│4640元│葉智豪,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15│d○○│97年8月24│電視購物詐│10萬元│ 吳佳龍 ,台新銀行大里││││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6│S○○│97年8月24│電視購物詐│2萬9983元│ 林瑞鋒 ,台北富邦銀行││││日│欺││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7│乙○○│97年8月25│援交詐欺│1萬6000元│ 何添財 ,彰化銀行南屯││││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8│癸○○│97年8月25│電視購物詐│7萬元│何添財,台新銀行南屯││││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9│乙○○│97年8月25│援交詐欺│5萬8000元│ 王柏智 ,中華郵政公司││││日│││屏東麟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20│e○○│97年8月25│網路購物詐│6萬6000元│ 胡凱廸 ,中國信託商業││││日│欺││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1│P○○│97年8月25│網路購物詐│2萬9986元│ 蔡豐明 ,中華郵政臺中││││日│欺││育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22│酉○○│97年8月25│網路購物詐│4002元│蔡豐明,中華郵政臺中││││日│欺││育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23│m○○│97年8月26│網路購物詐│1萬4517元│ 黃仕華 ,合作金庫建成││││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4│j○○│97年8月26│網路購物詐│9萬9000元│ 楊尚霖 ,台新銀行臺中││││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25│l○○│97年8月26│網路購物詐│2213元│胡凱廸,中國信託商業││││日│欺││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6│G○○│97年8月26│網路購物詐│2萬4428元│胡凱廸,中國信託商業││││日│欺││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7│己○○│97年8月26│網路購物詐│1萬6000元│胡凱廸,中國信託商業││││日│欺││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8│U○○│97年8月29│援交詐欺│8萬8000元│ 余繼中 ,中國信託商業││││日│││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9│b○○│97年8月30│帳戶遭冒用│13萬8000元│ 陳羿谷 ,台新銀行三重││││日│詐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30│寅○○│97年8月30│網路購物詐│2萬9983元│陳羿谷,彰化銀行總行││││日│欺││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31│T○○│97年8月30│網路購物詐│10萬1000元│陳羿谷,彰化銀行總行││││日│欺││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32│ 黃高善 │97年8月31│電視購物詐│7萬9000元│ 蔡幸助 ,第一銀行鳳山│││妹│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33│戌○○│97年8月31│電視台購物│3萬元│ 施友鵬 ,合作金庫南投││││日│詐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4│c○○│97年9月6日│網路援交詐│2萬9077元│ 吳富民 ,臺中商業銀行│││││欺││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35│未○○│97年9月6日│網路購物詐│1萬2010元│ 楊三慶 ,台北富邦銀行│││ 茆芯瑜 ││欺││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6│E○○│97年9月7日│網路購物詐│2萬9990元│楊三慶,台北富邦銀行│││││欺││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7│卯○○│97年9月7日│援交詐欺│1萬元│ 葉志碧 ,中華郵政公司││││至8日│││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38│辛○○│97年9月7日│網路購物詐│10萬元│ 曾方雪霞 ,土地銀行│││││欺││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9│午○○│97年9月7日│電視購物詐│10萬元│ 莊家昇 ,華南銀行福和│││││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40│甲○○│97年9月8日│網路援交詐│1萬元│葉志碧,中華郵政公司│││││欺││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1│F○○│97年9月10│援交詐欺│1萬8000元│ 施祈芳 ,華南銀行中港││││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42│H○○│97年9月10│援交詐欺│8萬2000元│ 蘇俊毅 ,彰化銀行 潭子 ││││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3│Y○○│97年9月10│援交詐欺│1萬6000元│蘇俊毅,彰化銀行潭子││││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4│黃○○│97年9月11│電視購物詐│2萬9988元│ 唐嘉鴻 ,合作金庫路竹││││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45│丑○○│97年9月11│電視購物詐│5041元│唐嘉鴻,合作金庫路竹││││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46│天○○│97年9月11│電視購物詐│1萬7851元│唐嘉鴻,合作金庫路竹││││日│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47│A○○│97年9月12│網路購物詐│8158元│ 陶錦龍 ,彰化銀行大發││││日│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8│I○○│97年9月12│網路購物詐│2萬4323元│陶錦龍,彰化銀行大發││││日│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9│亥○○│97年9月12│網路購物詐│7070元│陶錦龍,彰化銀行大發││││日│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0│亥○○│97年9月12│網路購物詐│7070元│陶錦龍,彰化銀行大發││││日│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1│宙○○│97年9月12│電視購物詐│2萬9999元│ 紀清棟 ,臺中商業銀行││││日│欺││大慶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2│巳○○│97年9月12│電視購物詐│2萬9989元│紀清棟,臺中商業銀行││││日│欺││大慶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3│L○○│97年9月16│網路購物詐│2萬9999元│ 方皖崧 ,中華郵政公司││││日│欺││鳳山郵局第九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4│申○○│97年9月16│網路購物詐│7327元│方皖崧,中華郵政公司││││日│欺││鳳山郵局第九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5│f○○│97年9月17│網路購物詐│2萬9983元│ 王政鴻 ,中華郵政公司││││日│欺││大寮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6│辰○○│97年9月20│網路購物詐│8582元│ 何素梅 ,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57│丁○○│97年9月20│網路購物詐│2萬1009元│何素梅,臺灣中小企業││││日│欺││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58│O○○│97年9月25│援交詐欺│1萬5001元│ 陳群芳 ,臺中縣大里市││││日│││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9│玄○○│97年10月2│網路購物詐│10萬7200元│王柏智,中華郵政公司││││日│欺││屏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