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告 王世杰
被告 曾啟耀
鹽水武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王世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7元。
㈡原告王欉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6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㈢原告張宇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54,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82元。
㈣原告蕭富隆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78,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586元。
㈤原告劉錞霖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㈥原告劉哲維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