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告 王世杰

王欉蔚

張宇傑

蕭富隆

劉錞霖

劉哲維

被告 曾啟耀

陳安順

鹽水武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王世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7元。

㈡原告王欉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6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㈢原告張宇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54,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82元。

㈣原告蕭富隆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78,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586元。

㈤原告劉錞霖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㈥原告劉哲維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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