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六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三個月內(含)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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