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許智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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