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910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被繼承人 黃玉發 (民國108年3月19日死亡)如附表之不動產,因債權人未代辦繼承登記,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113年8月12日、113年10月16日命其應於文到10日內為該行為,上開執行命令業分別於113年8月14日、113年10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附表:
不動產權利範圍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皆為672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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