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耀宗
被   告  蘇詳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兩年
期租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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