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耀宗
被 告 蘇詳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兩年
期租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