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暫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68號聲請人 佟光懿
游小娜 相對人 佟玲玲
佟光愷 佟繼澤 佟夏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佟夏璉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業信託登記予佟玲玲),在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3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不得為任何移轉、設定負擔之處分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為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所明定。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16條第1項第3、4、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佟玲玲係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佟夏璉之財產信託人,其卻不顧法院於調查程序庭時諭知相對人佟玲玲等人需待102年度監宣字第193號案件確定前,維持現狀暫時保持相對人佟夏璉所有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竟於102年8月18日委託永慶房屋上網出售系爭房地,復經聲請人向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洽詢,始知相對人佟玲玲與佟光愷竟同意降價3、4成,急於以新台幣6、7千萬元(網路上售價為11,920萬元)成交系爭房地,嚴重侵害相對人佟夏璉之權益,為保障相對人佟夏璉財產權益,依法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2年4月15日聲請對相對人佟夏璉為監護宣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3號),惟相對人佟玲玲與佟光愷於102年8月18日委託房仲業者出售相對人佟夏璉所有系爭房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國硯地主房屋分配表、永慶房屋仲介公司大安直營店出售系爭房地網路照片足參,足見相對人佟玲玲保管相對人佟夏璉之財產,確有不當處分之事實,已嚴重損害相對人佟夏璉之權益,為免相對人佟玲玲、佟光愷繼續不當處分相對人佟夏璉之財產,保全相對人佟夏璉之財產,而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以保障相對人佟夏璉權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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