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8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
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