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838號債權人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法定代理人 楊富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佳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有非訟之性質,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溢領薪餉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即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機步二營與債務人林佳慶之間,乃國家軍事機關與服役人員間因薪餉溢領所生之爭議,係屬公法上關係,應屬公法事件,本院自無審判權,是本件聲請,尚難准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