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79號原告 謝靜茹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8,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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