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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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債權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劉文正因與債務人鄭先生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文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台端自行查明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具狀向本院陳報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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