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廖清富 (即 廖哲源 之承受訴訟人)

廖志誠 (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

廖松能 (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鳳 (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美惠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6,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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