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內容,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補正上訴費用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