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景松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景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景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年10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景松因詐欺案件,於107年10月22日入監,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108年10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858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6月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