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三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烏警
刑字第八一四0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強力膠吸食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六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鄉○○路、新興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強力膠吸食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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