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施泊仰 被告 吳秉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